(2017)甘292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国,马占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49号原告李培国,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9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622925***********。被告马占义,男,回族,生于1981年5月7日,住和政县,身份证号622925***********。原告李培国诉被告马占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外出无法联系,于2017年4月25日裁定中止,2017年6月20日恢复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被告马占义承建了和政县星月民族用品厂的粉刷工程,2014年9月,被告将楼房的粉刷工程转包由原告带领的工程队承建。同年10月,原告承建了和政县星月民族用品厂的外墙保温及乳胶漆粉刷、内墙涂料的粉刷。经结算,总计291994元,被告支付169000元,尚欠120000元(被告写有欠条)至今未支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工资款1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占义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原告李培国工程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李培国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生华审 判 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唐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