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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常州长逸宾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常州长逸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捷达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浩洋,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长逸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降子北路8号(天禄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田启义。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常州长逸宾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第0618号裁决书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国勤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