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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与田东礼、散巴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田东礼,散巴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478号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住所地:额敏县郊区乡依萨塔木村路口面粉厂院内。负责人:李智勇,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光明,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东礼,男,成年人,汉族,现住新疆额敏县。被告:散巴依,女,成年人,蒙古族,现住额敏县。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与被告田东风、散巴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定于2017年6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投递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