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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252严兆勇与王以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兆勇,王以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严兆勇。被执行人王以环。本院在执行严兆勇与被王以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以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王根培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