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252严兆勇与王以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兆勇,王以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严兆勇。被执行人王以环。本院在执行严兆勇与被王以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以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王根培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