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鑫与杨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杨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2888号原告:李鑫,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杨永生,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李鑫与被告杨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鑫及被告杨永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12日,被告杨永生向原告李鑫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仅向其交付借款89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永生返还原告李鑫借款人民币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诉讼费370元,由被告杨永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铭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