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字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玉华与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华,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字4768号原告:谢玉华,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公路民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剑雄,职务:总经理。原告谢玉华诉被告中山金瑜针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谢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玉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雪周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