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校龙与沈雪忠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46号申请执行人马校龙,男,195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沈雪忠,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马校龙与被告沈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沈雪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权利人马校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雪忠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海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但上述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