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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神丹经贸有限公司与宁静及长春市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市神丹经贸有限公司,宁静,长春市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5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神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郭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久棋,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静,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开发区。一审被告:长春市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东长新街2588号。再审申请人长春市神丹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静及一审被告长春市铭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法院(2016)吉01民终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神丹公司申请再审称,1.鉴定结果中有多处错误,如,物品损失表第一项“松花蛋每层40个蛋×4层×2箱”,数量应为320个,而明细里错误显示为80个,此类情况共有多处,这样粗心大意的鉴定结论,神丹公司无法接受;2.神丹公司一审曾增加诉讼请求16930元,但一审法院并未在指定的法律期间内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责任不在神丹公司;3.一审法院的审判长让神丹公司将物品全部处理掉,留下照片和发票作为证据即可。所以有一部分受损严重的松花蛋已经扔掉了,由于货品箱子破损,神丹公司用房屋中陈旧的盒子保存,盒子包装显示过期了,但松花蛋属于农副产品不易保存,能不能保留7年之久呢?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神丹公司提出的鉴定结果计算错误问题,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可见被水浸泡痕迹,有货物蛋残留在箱(袋)内。40个/层×4层,纸箱装,2箱;54个/层×4层,纸箱装,3箱;27个/层×4层,塑料网箱,3箱;45个/层×3层,纸箱装,3箱;”“每层60个蛋,4层,箱中有散蛋。”鉴定结论中,上述物品均按一层计算。鉴定部门出庭接受质询时对此的答复意见是:“第五项的规格表述问题不清楚,应该是4层一共是60个蛋,是一箱,不是每层60个。”“当时蛋是在箱内的,每箱是散放的,现场记录写的是察勘笔录第2项第20条,明确写明是箱内是散蛋。一箱散蛋一箱4层,共是60个,当时根据人们的经验对现场情况进行的估算。”根据上述质询意见,鉴定部门出庭证明现场蛋品的数量和计算方法并无错误,应以鉴定结论和鉴定部门答复的意见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因此,对神丹公司关于鉴定结论中蛋品数量计算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神丹公司庭审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16930元,庭审笔录中记载,审判长当庭告知神丹公司:“限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否则增加部分不予审理。”由于一审法院已经当庭告知神丹公司补交诉讼费的期限,神丹公司关于未交纳诉讼费的责任在一审法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神丹公司关于其用过期的盒子包装未过期的蛋品,导致该部分蛋品未被鉴定部门计算在损失范围之内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神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春市神丹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