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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德顺、林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顺,林建荣,林建春,林建模,陈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顺,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华、江锦聪(实习律师),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荣,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春,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滨,福建京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林建模,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英、黄剑明(实习律师),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陈少强,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陈德顺因与被上诉人林建荣、林建春及原审被告林建模、陈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本案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德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寿统审判员  王晋平审判员  刘爱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毅青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