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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梁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683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梁李,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梁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梁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梁李尚欠罚金5000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禁品及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三、终结(2017)川011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移送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