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谭继平、覃嘉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继平,覃嘉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保63号申请人:谭继平,女,生于1972年6月1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覃嘉颖,男,生于1964年10月6日,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申请人谭继平与被申请人覃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覃嘉颖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长阳水域养殖网箱清理取缔工作指挥部处的网箱补偿款9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继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覃嘉颖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长阳水域养殖网箱清理取缔工作指挥部处的网箱补偿款9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