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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龙成与吕宽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成,吕宽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张龙成,男性,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被执行人:吕宽碧,女性,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本院在执行张龙成与吕宽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院印)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