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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锋劲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涵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锋劲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涵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624号原告:重庆锋劲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79925G。法定代表人:高家结。被告:重庆涵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2幢2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21384N。法定代表人:孙加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锋劲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涵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涵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锋劲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锋劲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重庆锋劲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亚琴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