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许业乐、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业乐,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17号申请执行人:许业乐,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永福县。被执行人:郑飞,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永福县。本院执行在许业乐申请执行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郑飞从2017年1月份开始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3000元至还清为止,为此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永福县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峰审 判 员 陈教三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唐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