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洞口县法恩莎卫浴店与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法恩莎卫浴店,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236号原告:洞口县法恩莎卫浴店,地址:洞口县硖口路**号。经营者:黄小华,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诉讼代理人:欧阳克文,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唐林,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原告洞口县法恩莎卫浴店与被告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洞口县法恩莎卫浴店及其诉讼代理人欧阳克文、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洞口县法恩莎卫浴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华支付原告货款2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承建洞口县第四中学公租房,在洞口县法恩莎卫浴店购买水电、卫浴材料,经验收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货款217646元。原告多次索讨货款未果。故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杨华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材料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承建洞口县第四中学公租房,在洞口县法恩莎卫浴店购买水电、卫浴材料,经验收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货款217646元。原告多次索讨货款未果,故酿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交付货物,被告验收接货,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发生效力,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华支付原告洞口县法恩莎卫浴店21764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被告杨华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远林审 判 员 雷吉尔人民陪审员 周炜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