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赵悟与赵培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悟,赵培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718号之一原告赵悟,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赵培琨,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赵梧与被告赵培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梧称:被告人赵培琨因经营需要,分别四次向我借款48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培琨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赵培琨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0元,退给原告赵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