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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俊与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2423号原告(反诉被告)陈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反诉原告)冷水江市。负责人余致力,主任。被告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进峰,总经理。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纪滨,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与被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陈俊于2017年6月20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的起诉;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陈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俊、反诉原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俊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冷水江市自来水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撤回对反诉被告陈俊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反诉原告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社区居委会负担。审 判 长  林亚辉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凌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