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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兰肖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军,兰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学军,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兰肖峰,男,回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王学军与兰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兰肖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革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