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兰肖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军,兰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学军,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兰肖峰,男,回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王学军与兰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兰肖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革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