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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和龙市就业服务局与张玉、洪昌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就业服务局,张玉,洪昌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538号原告:和龙市就业服务局,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禹松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和龙市文化街文慧社区七十六组。被告:洪昌洙,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朝鲜族,职业不详,住和龙市文化街文盛社区二十九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就业服务局诉被告张玉、洪昌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就业服务局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就业服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和龙市就业服务局负担。审判员 董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