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8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光照等诉郭小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照,王春连,刘某,欧明飞,郭小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905号原告:刘光照,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春连,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女,201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松涛,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某之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涛,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光照、王春连之子。被告:欧明飞,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小青,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光照、王春连、刘某与被告欧明飞、郭小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光照、王春连、刘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照、王春连、刘炫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照、王春连、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刘光照、王春连、刘某承担。审 判 长  戴宏军人民陪审员  王征良人民陪审员  黄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