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与蔡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蔡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61号原告: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被告:蔡某某,男,汉族,福建省。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赣C×××××/赣C×××××号车或价值400000元的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赣C×××××/赣C×××××号车或价值400000元的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