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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德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军,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6月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捉获,次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决定行政拘留二日,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8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德军在本区广厦城江界34幢一单元6楼的楼道里,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冰毒(净重0.47克)和1包毒品麻古(净重0.08克)卖给李某,后李念返回到其暂住地广厦城江界34幢一单元6-1准备再次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刘德军上述暂住地搜出毒品冰毒净重0.67克、麻古净重0.4克,疑似K粉净重6.99克(折合甲基苯丙胺0.2995克)。民警对上述冰毒、麻古及K粉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K粉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德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刘德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德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19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