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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保林与刘兵、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林,刘兵,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上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554号原告徐保林,男,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委托代理人梁静飞、孔德旗(实习),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男,汉族,成年。被告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36号。法定代表人高木福。被告河南上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永兴路9号7层705、706。法定代表人范文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保林诉被告刘兵、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上尤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保林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