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恢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松林与陈腊梅、徐中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林,陈腊梅,徐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松林,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建筑业主,住浠水县。被执行人:陈腊梅,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徐中秋(系陈腊梅之夫),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陈松林与陈腊梅、徐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腊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腊梅在中国民生银行50×××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