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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公司与张艳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公司,张艳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116号原告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公园东街。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艳梅,女,出生日期未提供,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水晶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