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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六九与池州市兴济百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六九,池州市兴济百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880号原告:胡六九,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兴济百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翠柏路197号。法定代表人:杨卫军。原告胡六九与被告池州市兴济百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胡六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六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险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