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胡立林与刘建军、赵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林,刘建军,赵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625号原告:胡立林,男,1972年7月8日出生。被告:刘建军,男,1970年2月2日出生。被告:赵玉荣,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林诉被告刘建军、赵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立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胡立林负担。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绍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