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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金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李金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839号原告: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86947529P。法定代表人:李章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狄龙,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安全员,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吴坤泉,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安全员,住南靖县。被告:李金昌,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原告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被告亦支付了所欠款项,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8元,减半收取为134元,由原告南靖县三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国阳审 判 员  杨友华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秀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