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滕树华与郑怡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树华,郑怡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监1号原审原告:滕树华,男,汉族,1949年8月30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原审被告:郑怡均,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原审原告滕树华与原审被告郑怡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唐蔚雯审 判 员 张春勇审 判 员 张清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庆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