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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滕树华与郑怡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树华,郑怡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监1号原审原告:滕树华,男,汉族,1949年8月30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原审被告:郑怡均,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原审原告滕树华与原审被告郑怡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唐蔚雯审 判 员  张春勇审 判 员  张清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庆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