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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见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见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8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见红,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19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见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见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见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蔡某通过电话向王某(已判刑)购买2000元冰毒。王某答应后便用电话联系程某(另案处理)要买2000元毒品,并与正在莲湖的程某约定在鄱阳镇见面。程某叫被告人朱见红开车送其去鄱阳。当天下午一时许,被告人朱见红到程某家接程某,向程某要烟抽,程某便给了被告人朱见红一个极品金圣的烟盒,烟盒内装有六根烟及六小包冰毒,被告人朱见红拿了一根烟后便将烟盒还给程某,程某就说先放在被告人朱见红的身上。下午3时许,程某、被告人朱见红在鄱阳镇“尚客优”宾馆516房间与王某见面谈好毒品价钱后,被告人朱见红将装有毒品的极品金圣烟盒交给了程某,程某拿到烟盒后,将烟盒内的冰毒拿出来给了王某,并叫王某将购买毒品的一千元钱取出来给他。王某走出宾馆,在鄱阳镇丰跃名城四楼王者网吧厕所内与蔡某进行毒品交易。王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扣押疑似冰毒晶体一包,净重为2.26克。经检验鉴定,被扣押的疑似冰毒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王某被抓获后,被告人朱见红还帮助程某打电话给王某,让王某将购买毒品的一千元钱转到其微信账户上,由被告人朱见红再转交给程某。被告人朱见红系网上追逃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见红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朱见红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程某、周某、蔡某的证言,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见红明知是毒品冰毒,仍予以帮助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见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见红与程某共同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见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见红的家属为减轻其罪责,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朱见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见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健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