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王福国、路树林、路喜才、刘孝臣、吴俊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王福国,路树林,路喜才,刘孝臣,吴俊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东,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福国,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路树林,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路喜才,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刘孝臣,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吴俊福,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国、路树林、路喜才、刘孝臣、吴俊福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彭玉波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