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翰林苑业主委员会与张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翰林苑业主委员会,张建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911号原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翰林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高丰义,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燕,系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刚,住胶州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翰林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建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翰林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