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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韩从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韩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刑初302号自诉人韩伟,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睢县。被告人韩从永,男,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睢县。自诉人韩伟以被告人韩从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韩伟以已经与被告人韩从永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履行完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韩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熙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