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守勤财产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守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恢51号被执行人:许守勤,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许守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4)淮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刑终13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判处没收许守勤个人全部财产。因许守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许守勤有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许守勤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