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贠强诉胡刚、孙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强,胡刚,孙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804号原告:贠强,男,1983年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刚,男,1986年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丽,女,1965年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系被告胡刚母亲。被告:孙莹,女,198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健,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贠强与被告胡刚、孙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胡刚、孙莹的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贠强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原告贠强负担。审判员 蔡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