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燕蕊、郭某等与耿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蕊,郭某,张某1,张某2,耿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23号原告:张燕蕊,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女,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威县。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女,201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县。法定代理人:郭某,系张某1之母亲。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2,男,201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县。法定代理人:郭某,系张某2之母亲。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彪,男,1985年1月7日出生,住威县。原告张燕蕊、郭某、张某1、张某2诉被告耿彪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蕊、郭某、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保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