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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侯登、马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登,马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侯登,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马斌,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侯登申请恢复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