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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郎太贵、李文勇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太贵,李文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260号-2上诉人(原审原告):郎太贵,男,1949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勇,男,1968年7月20日生,哈尼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现住景谷县。上诉人郎太贵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郎太贵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因李文勇死亡,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郎太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郎太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继 娇审判员 赵  键审判员 胡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成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