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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顾晓东与李宗生、李宗义、朱光艳、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委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晓东,李宗生,李宗义,朱光艳,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顾晓东被执行人:李宗生被执行人:李宗义被执行人:朱光艳被执行人: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顾晓东与李宗生、李宗义、朱光艳、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晓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822执169号案件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