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定西市汇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汇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832号原告:定西市汇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汉族,农民。原告定西市汇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市汇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18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