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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49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汝,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长沙市天心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汝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晚,被告人陈汝在长沙市雨花区大塘公寓扣扣网咖的69号机位上网。次日6时许,被告人陈汝趁在该网咖68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刘某不备,盗得被害人刘某放置在电脑旁的1台价值人民币2321元的“OPPOR9Plus”手机,后将所盗手机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被告人陈汝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21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视频截图,被告人陈汝与被害人刘某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人温某辨认被告人陈汝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汝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盗现场图,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雨价认定[2017]0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刘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人温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汝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汝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方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