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大雷与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雷,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1行初106号原告李大雷,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变电检修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黄梦薇(原告之妻),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干部,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9号。法定代表人聂伟迅,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雷诉被告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大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战华代理审判员 孙 蕾代理陪审员 刘 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智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