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蒲宝达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李拥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宝达,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李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宝达,男,生于1974年12月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住址青川县乔庄镇。法定代表人任志,经理。被执行人李拥军,男,生于1968年9月13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宝达与被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李拥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