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景东、孙前方与连云港尚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东,孙前方,连云港尚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36号原告:孙景东,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孙前方,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尚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0662807627。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俭,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东、孙前方与被告连云港尚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景东、孙前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景东、孙前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东、孙前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孙景东、孙前方承担。审 判 长 汤锦军人民陪审员 黄德才人民陪审员 赵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