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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29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被告郑某某,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张某某诉郑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克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