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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霍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传旭,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岳言祥,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言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