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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端某1、赵某1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端某1,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端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7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端某1,男,汉族,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福,男,汉族,1961年8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1,女,汉族,1952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2,女,汉族,1954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3,女,汉族,1959��7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4,男,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端某2,女,汉族,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再审申请人端某1因与被申请人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端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端某1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端某1提交的两份新证据即邯郸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邯郸市市区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可以证明,端木凤采和赵忠同时于1995年12月12日分别购买了邯郸市市政公司的公有住房,其各自购买的房屋均属���人所有,案涉房产属于端木凤采的个人财产。原审判决认定该房产系赵忠和端木凤采的共同财产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国棉三厂和邯山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出具的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认定赵忠和端木凤采××××年××月××日之后系事实婚姻关系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不论赵忠和端木凤采在××××年××月××日之前是否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在××××年××月××日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实,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的父亲赵忠与端某1、端某2的母亲端木凤彩自1972年12月份以来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对赵忠与端木凤彩事实婚姻关系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中,诉争房屋系赵忠与端木凤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房屋应为赵忠与端木凤彩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亦无不当。端某1主张该房屋系端木凤彩的个人财产,但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端某1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端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端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