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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81行审29号申请人: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仪征市真州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正祥,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靓,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梁久兵,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被申请人: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史福特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时修荣,负责人。申请人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仪)市监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现已审查完毕。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仪)市监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30000元。限期15日内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6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申请人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仪)市监催执字【2016】1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仪)市监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斌审 判 员  陈少华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