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海执字第0050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海执字第0050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美丽,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海阳市徐家店供销社*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美丽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6728789865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美丽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6728789865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子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