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继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继利,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继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莉莉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高阳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赵继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9日16时许,赵继利驾车到舒兰市×镇×村×社姜某家中,在姜某家屋内,被告人赵继利与姜某发生口角,赵继利与姜某及姜某丈夫赵某1厮打在一起后被拉开,在姜某家院内,赵继利与赵某1、姜某继续厮打,期间被告人赵继利将被害人姜某嘴部踢伤。经鉴定,姜某口唇及牙齿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并出示了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被告人户卡信息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继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继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16时许,赵继利驾车到舒兰市×镇×村×社姜某家中,在姜某家屋内,被告人赵继利与姜某发生口角,赵继利与姜某及姜某丈夫赵某1厮打在一起后被拉开,在姜某家院内,赵继利与赵某1、姜某继续厮打,期间被告人赵继利将被害人姜某嘴部踢伤。经鉴定,姜某口唇及牙齿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害人姜某表示对被告人赵继利谅解。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姜某鼻部外伤已构成轻微伤;口唇及牙齿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抓获经过,2016年4月19日16时许,在舒兰市×镇×村姜某家中,姜某与赵继利发生口角,后姜某丈夫赵某1与赵继利互相动手殴打对方,姜某也动手挠赵继利,在屋外,赵继利将姜某殴打,姜某门牙被打掉两颗。2016年10月23日长春市×公安派出所将赵继利抓获,2016年10月2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民警解回。3、协议书、收条及被害人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自行和解,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赵继利谅解。4、被告人户卡信息,证实被告人赵继利于1972年10月18日出生。5、被害人姜某陈述:2016年4月19日,我和赵继利在电话里因为给我婆婆用药的事发生口角,赵继利说要来揍我。当天16时许,赵继利和他媳妇张某开车来到×我家,赵继利又和我发生口角,赵继利要打我,我丈夫赵某1就和赵继利打起来了,我嫂子张某、我二姐夫薛某1和我就拉仗,我拉仗时被赵继利抡倒了,我起来后发现我家厨房玻璃被砸了,我出屋看到赵继利把赵某1压在身下打,我过去挠赵继利,张某就拉我头发把我拉倒阳台底下,张某用手打我脸两下,赵继利过来用脚踹我面部一下,我被踹倒后,赵继利又过来踹我上身几脚,我就昏迷了,我只知道我鼻子和嘴被赵继利踹出血了,后来到医院我才发现我两颗门牙被赵继利踹掉了。6、证人赵某1证言:2016年4月19日,我媳妇姜某和我哥哥赵继利在电话里因为我妈用药的事发生口角,当天16时许,赵继利和他媳妇张某开车来我家,还是因为用药的事赵继利奔姜某去了,我以为赵继利要打姜某就打了赵继利一拳,我俩就打起来了,姜某用手挠赵继利,张某和我二姐夫薛某1就拉仗,姜某被赵继利抡一边去了,赵继利把我家厨房玻璃砸了,我就跳窗户到院里又和赵继利打一起了,之后被挺多人拉开了,拉开后我看见姜某嘴角有血。姜某的伤是赵继利打的,张某在拉架。7、证人张某证言:2016年4月19日,我丈夫赵继利和我弟媳姜某因为我婆婆用药的事在电话里发生口角,赵继利生气了要去找姜某,我没拦住就只能跟他一起去了,我们开车到姜某家,赵某1打了赵继利一拳,赵继利和赵某1就打一起了,姜某把赵继利脸挠坏了,薛某1和我就拉架,不知道怎么姜某倒地上了,赵继利把厨房玻璃砸了,之后被薛某1拉出屋外,赵某1从窗户跳出去,在屋外赵某1和赵继利又打起来,姜某挠赵继利脸,我过去拽姜某头发把她拉开,我和姜某就互相拽着头发,这时赵继利和赵某1撕扯着朝我和姜某靠过来,薛某1等人把我们拉开了,不知道怎么姜某就躺地上了。8、证人薛某1证言:打仗那天我在赵某1家呆着,赵继利开车来赵某1家后,姜某和赵继利发生口角,赵某1以为赵继利要打姜某就先动手打了赵继利一拳,赵继利和赵某1就打一起了,姜某用手挠赵继利脸几下,赵继利用手打姜某头部几下,我和张某就拉着他们,我把赵继利往外推,赵继利随手把厨房玻璃打碎一块,赵某1也出去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姜某就躺地上了,赵继利和赵某1又打在一起,张某就抱着姜某,我抱着赵继利,赵继利踢了姜某一脚,踢了什么位置我没看到,后来大家就把他们拉开了。9、证人赵某2证言:2016年4月19日16时30分许,在姜某家,我看见姜某从屋里出来气的倒阳台了,薛某1在后面抱着赵继利,赵继利和赵某1冲到一起互相打,姜某要去打赵继利,张某就和姜某互相扯着头发,用巴掌打对方,用脚踢对方,这时赵继利和赵某1也过来了,他们四个就打一起了,姜某和张某用手挠,赵某1和赵继利拳打脚踢,后来被我们拉开了。10、证人薛某2证言:2016年4月19日16时30分许,我听见我家前院赵某1家打仗了,我就去赵某1家,看见姜某在他家缓台上倒着,赵某1和赵继利在互相吵骂,我就去缓台上扶姜某没扶起来,这时赵某1和赵继利就打一起了,赵某2等人就拉着,我也去拉着,这时姜某和张某互相拽对方头发,后来姜某不知道怎么就倒地上了。11、证人赵某3证言:2016年4月19日16时30分许,我回家就看到我大爷赵继利、我大娘张某开车来我家了,赵继利和我母亲姜某发生口角,我父亲赵某1看赵继利冲我母亲来了就打了赵继利一下,赵继利和赵某1就打起来了,这时姜某过去挠赵继利,赵继利不知道是抡还是打,姜某就倒地上了,薛某1就把赵继利往屋外拉,到厨房的时候赵继利顺手就把一块玻璃砸了。之后在屋外赵继利和赵某1又打起来,后来张某和姜某互相拽着对方头发,张某把姜某按倒在阳台上,薛某1在后面抱着赵继利,赵继利踹姜某上半身把姜某踹倒了,之后赵继利又踹姜某上半身几脚,我看见姜某嘴出血了,后来大家就把打仗的都拉开了。12、被告人赵继利供述:2016年4月19日,我跟我弟媳姜某在电话里因为我妈用药的事发生口角,我开车拉我妻子张某从吉林市到舒兰市×镇姜某家要和姜某说道说道。到了姜某家,姜某、赵某1、薛某1在家,我和姜某又发生口角,赵某1和姜某就上来打我,薛某1就把住我,我挣开薛某1打赵某1和姜某,打在姜某脸上和身上几下,薛某1把我拉出去了,我把赵某1家厨房玻璃砸了一块,赵某1也出来了,我和赵某1在院子里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姜某又来挠我,我用拳头打了姜某头上和身上几下,这时薛某1抱住我,我抬脚踢了姜某一脚,不知道踢在什么部位了。本院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继利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被告人赵继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赵继利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被告人户卡信息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继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继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害人姜某已对被告人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经舒兰市社区矫正教育中心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继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韩忠霞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警月 百度搜索“”